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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為正當利益進行調解不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斡旋受賄,通常稱為“間接賄賂”或“中介賄賂”,在我國刑法中不是壹個獨立的罪名,而是壹種特殊類型的賄賂犯罪。斡旋受賄是職務犯罪中常見、多發的犯罪,也是司法實踐中復雜且爭議較大的犯罪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壹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受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者其近親屬、其他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原有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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