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事法律服務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軍隊律師、律師助理、兼職律師和法律顧問開展法律服務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各單位法律顧問處應加強合作,在業務活動中互相提供幫助。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加強對其法律服務人員的管理。對認真履行職責,做出顯著成績的,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適當獎勵;違反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服務、律師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可以酌情撤銷其軍隊律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