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沒有規定無故曠工多少天可以被辭退。壹般來說,辭退的規定是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寫明的;那麽曠工天數也是由公司根據情況自行決定,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並告知員工。在實踐中,普遍的標準是缺勤三天作為解雇的標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過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辭退的流程是怎樣的?
解雇的過程如下:
1.通過協商與員工達成協議或向其發出解雇通知;
2.工人應如期完成工作交接;
3.及時為他出具離職證明;
4.十五日內及時為其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