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它們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來看,合同不成立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壹致,如未作出承諾,或者對法定合同未作出書面約定。合同無效,是指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當事人雖未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但是,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可以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對於無效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可執行。
(3)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主動審查合同是否成立。但是,由於無效合同是違法的,所以對無效合同應當實行國家幹預原則。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如果發現合同無效,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4)從法律後果看,由於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當事人的約定,合同不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不產生其他法律責任。但是對於壹個無效的合同,因為它在性質上是違法的,它不僅會產生民事責任,還會產生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