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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

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成因不同。合同可變更和可撤銷的主要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不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識別程序的開始不同。在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中,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或撤銷合同,其他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無權幹涉;但在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權主動介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 * *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可以撤銷合同的五種情況如下: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3.他人訂立的欺詐性合同;4.脅迫他人訂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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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46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47條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第148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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