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成因不同。合同可變更和可撤銷的主要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不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識別程序的開始不同。在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中,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或撤銷合同,其他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無權幹涉;但在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權主動介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46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47條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第148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 * *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