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而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壹種法律事實。無因管理行為是自發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對其進行妥善管理,無因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及時保護。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的人稱為自己。壹般來說,管理人是債權人,我是債務人。
基本權益:
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不能要求我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我承擔以下費用: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的必要費用及利息,主要為直接費用。當管理人為我承擔必要的債務時,我將清償債務。當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時,我負責賠償。
無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管理人必須為自己管理某些事務,無論是財產的保存、改善、利用還是處分。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壹般來說,管理者必須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從動機上看,管理者的管理應該是為他人的利益服務的,從其效果上看,管理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最終是為自己所享有的。如果管理人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者自己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務,則不屬於無因管理。
3.管理人沒有管理他人事務的法律義務。
如果管理人與自己有管理事務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則不構成無因管理。只有在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也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