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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和侵犯隱私

法律主觀性:

在我國,侮辱罪和誹謗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詆毀他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 * *侵犯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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