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從財產保險的功能來看。財產保險的功能是補損,禁盈。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後,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對其進行賠償,使其恢復到損失前的經濟狀況,被保險人不能因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這壹原則的確立旨在通過保險來防範賭博的道德風險。但是,被保險人設定受益人的行為並沒有產生額外的利益。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也是壹種靈活的損害賠償。因為在實踐中,投保人和受益人往往存在某種利益聯系。本案中提到的銀行與黃某是基於兩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讓借款人將保險金的請求權轉移給銀行,以保證損害發生後債務能夠履行。這也是對被保險人利益損失的壹種補償,但這種方式突破了保險合同中“誰投保、誰受損、誰受益”的傳統商業規則,結合實際需要,將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金靈活分配給不同主體,也順應了當今更加多元化的保險需求。
第三,從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出發。保險合同作為壹種民事合同,其本身符合私法自治原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單時,合同條款由雙方協商壹致,只要不違反法定強制、禁止、公序良俗原則,合同即生效。因此,財產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填寫保單時壹致認可受益人條款,並按約定履行合同,應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