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供證據證明收入狀況
(壹)“收入證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單位提供受害人最近壹年的工資表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內容包括受害人最近壹年的工作時間、職位、平均月薪等。
(2)收入狀況證明
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壹段時間(前三年)的收入狀況證明。
內容包括行業、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並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二,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時間。
(壹)“病歷”或“出院小結”。
壹般情況下,應以醫療機構的病歷或出院小結為準。
內容包括醫療機提出的休息時間建議,需要加強營養,需要特別護理。
(2)誤工證明。
工作單位可以出具傷者誤工費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
(3)時間延誤的司法鑒定。
也就是關於丟失時間的司法鑒定文書。可以申請司法鑒定機構對延誤工期的長短進行鑒定,憑鑒定文書確定誤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