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Xi限制養犬條例》
第十條申請養犬的個人符合條件的,在重點限養區每戶限養壹只;壹般情況下,限制區域內每戶養犬不得超過兩只。
第十壹條重點限制區域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壹般限制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必須拴養或者圈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名單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和年檢制度。申請養犬的個人和單位應當到當地縣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手續。未經登記,不得養犬。養犬登記證每年檢驗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