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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刑事法制與以前相比有哪些進步?

西周的治國模式是比較完整的奴隸社會時期,其“保民”、“知德慎刑”的立法理念似乎與目前國家提倡的“以德治國”有異曲同工之妙。其“禮刑合壹”。

德配天權論的出現,認為天或神不是任何壹個民族獨有的神,而是世界各民族的神;命運屬於誰,取決於誰有讓人民屈服的美德。西周的統治者覺得單靠神權不足以維持統治。他們還要兼顧人事,重視民心,尊天護民。

以德治國,尊天護民的策略運用到法制上,就是明德慎刑。即重視道德教育的作用,在立法和司法上寬嚴相濟,在執行刑罰上更加謹慎。這意味著神權第壹次被動搖,為戰國時期神權的進壹步衰落和儒學的產生提供了條件。

擴展數據:

西周刑法的法律形式:

1,禮。西周法律的基本形式之壹。又名“李周”,為周公所制。所謂周公禮,就是在周公的主持下,對宗法制的傳統習俗進行整理和補充,制定壹套以維護宗法制為核心的行為準則、相應的法規、禮儀和儀式。西周時期,隨著宗法思想和制度的體系化,禮發展成為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核心的禮制。

2.懲罰。西周法律的基本形式之壹。相當於現代刑法典。至今有九刑部、魯刑部。尤其是呂的刑罰,貫穿著慎刑精神。

3.發誓。即誓約,由周王或諸侯發布的戰前行動命令,屬於軍令。

4.專利。也就是勸諫的話,周王對群臣發布的命令。

5、生活。即王令,是周王針對某壹具體事項發布的臨時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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