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藝術品投資是壹門古老的生意,投資的藝術品的價值在於“真”字,真假的辨別主要看買賣雙方的鑒賞能力。雙方可能高價買賣假貨,也可能低價買賣正品,帶來高風險高收益。自擔風險是行業內不成文的習慣。
習慣是壹種古老的法律淵源,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它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中,是在壹定範圍內實際調整人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非國家強制性行為準則。隨著社會的發展,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逐漸取代習慣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而習慣是非正式的法律淵源,是成文法的補充法律。只有經過立法認可或者存在法律漏洞,才能成為司法依據。
值得註意的是,在合同關系中堅持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如果習慣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並且不損害國家、公眾或第三人的利益,當事人可以約定優先順序和正式的法律淵源。
法學上對“習慣”的定義和日常行為中的定義還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