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期形成的儒家法律思想對中國古代社會和中國傳統法律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壹方面,秦漢以後,雖然社會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法律的倫理化傾向並沒有減弱,反而加強了。漢代的《春秋判詞》、經傳入法、魏晉隋唐的經傳入法,使中國古代的倫理原則滲透到法律的各個方面,使中國古代的法律與道德進壹步融合。換句話說,先秦時代的倫理和法律哲學,自漢代以來已經成為現實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學科。另壹方面,秦朝將韓非的刑法哲學運用到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重罰法律,使得法律完全是赤裸裸的暴力。漢朝崛起後,統治階級從秦二世之死中吸取了深刻的教訓,沒有壹味地任用刑罰,而是將其與儒道思想的理論和措施相融合,使得漢朝以後的法律不再像秦朝那樣嚴酷,但法國的刑罰色彩在現實生活中並沒有減弱。這是先秦時期以儒家、法家為代表的“禮治、法治”的法律思想在現實社會中的運用,為中華法系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理論和思想基礎。中國封建社會延續了先秦時期形成的這種“禮法統治”的觀念兩千多年,並在此基礎上演變發展,對中華法系的形成起到了基礎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