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明顯違法:
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應當是明顯違法的,即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或者違反了行政法定職權、權力和權限。
2.申請人提供足夠的擔保或者適當的保全措施;
申請先予執行時,申請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擔保或者適當的保全措施,保證被申請人在行政訴訟終結後能夠恢復原狀或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3.其他相關法定條件:
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對先予執行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比如,法院可能對涉及國家和社會利益等重大事項的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條件提出更高的要求。
先執行的定義:
先予執行是指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在行政訴訟程序終結之前,法院可以根據被申請人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暫時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執行下列案件: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追索勞動報酬;因為有緊急情況,所以需要先執行。
第壹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