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或者村公告批準機關、批準文號、用途、被征收土地的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時限。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公告,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會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征地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