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車輛在快速公路上的扣分情況如下:
1.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的,暫不處罰;
2、超過規定時速10%且不足20%的,罰款200元,記3分;
3、每小時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200元,記6分;
4、超過每小時50%的,罰款2000元,記12分;
中型及以上廂式貨車、營運車輛、校車、危險化學品車等特種車輛參照其特別規定。
超速不罰不罰。
根據《關於規範機動車違反限速行駛交通違法行為查處的指導意見》,以下三種情況的超速不記分,也不罰款:
(壹)在限速< 60km/h的路段,超速行駛
指導意見規定:限速時
(二)以10%以下的時速駕駛中型以上廂式貨車、校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的。
除部分貨車、校車、公交車等特殊車輛外,普通車輛超速低於10%的,給予警告,不予處罰。高速公路限速120,如果妳的車速是128km/h,超速不到7%,不罰。
(3)低於最低速度限制
低於最低限速< 20%不會被罰款。比如在最低限速100km/h的路段,如果妳的行駛速度不低於80km/h,就不違法。但是低於這個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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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車速。夜間或者在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