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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建設法治國家的意義

(1)法制統壹是國家統壹的基本條件。沒有法制的統壹,各地就按地方保護主義原則辦事,各部門就搞部門本位主義。整個國家將沒有秩序,將處於分裂狀態。因此,法制的統壹關系到國家的命運。法制統壹要求全國各地各部門的法律法規都要與憲法和法律相統壹,不得相抵觸。法制的統壹還要求從法律的制定到執法、司法、守法、實施的全過程都要嚴格符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其中,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能否嚴格遵循法制統壹的要求,使行政法規和規章不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立法執法活動嚴格依法進行,是保證法制統壹的關鍵。沒有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就不會有國家法制的統壹。

(2)法律的尊嚴在於它作為廣大人民群眾意誌的體現的最高權威。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必須服從法律的權威,嚴格依法辦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行政權力,行政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因此,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管理活動。對他們來說,法律是約束他們管理行為、保證正確行使管理權的權威,而不是他們用來管人、隨意玩弄的工具。可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的要求;反之,如果行政機關不依法行政,濫用行政權力,就會動搖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這是對法治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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