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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法律分析:我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監督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法律文件的合憲性。2.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的行為進行合憲性監督。憲法監督是指國家為保證憲法實施而建立的制度和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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