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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建立健全黨委,政府負責民主協商、公眾參與法治建設。

《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農村社會治理體系,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農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治理良好的村莊。

《鄉村振興促進法》第41條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調、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農村社會治理體系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農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治理良好的村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的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鎮建設成為農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和農村經濟中心。

第四十二條中國* * *農村生產黨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 * *生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接受村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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