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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違法建築拆除的法律程序

城管接到違法建設舉報後,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進行現場勘驗,詢問當事人情況,說明規定,制作調查筆錄,確定違法建設性質。立案、下達違章通知書、聽證通知書、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書,需要壹兩個工作日。《違建拆除通知書》壹般會要求當事人在三到七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違建拆除通知書》會發出,壹般是三個工作日之後。訴請法院下達限期自拆通知書。與此同時,會有壹個提醒。到期後,城管將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關於農村違法建設和強制拆遷的最新規定如下:

(1)應取得規劃許可而未取得。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應當限期拆除;

(2)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三)已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4)責令限期改正和拆除的期限壹般不超過15日。

強制拆除農村違法建築應具備哪些條件?

1,鄉鎮政府應出具停止施工或限期改正的行政決定書;

2、當事人對上述行政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

3.當事人未按上述行政決定限期改正其違法行為的,鄉鎮政府機關有權強制拆除當事人搭建的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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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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