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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者對市場參與者進行需求調查時,選擇調查對象。

不少於三個。

22號文第十條規定,采購人在確定采購需求前,可以通過咨詢、論證、問卷等方式進行需求調查,了解相關行業發展情況、市場供應情況、類似采購項目的歷史成交信息、可能的運維、升級、備件和耗材等後續采購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對市場參與者進行需求調查時,選取的調查對象壹般不少於三個,應具有代表性。

“在對市場參與者進行調查時,受訪者壹般不少於三人,並具有代表性。這說明妳不能咨詢某個供應商或者某個具體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公司會取消投標或者終止采購。”曹世林說,現在實行采購意向公開。壹是供應商可以及時獲得采購項目的信息;第二,供應商知道項目信息後,也可以主動與采購方溝通,為其提供相關信息。

22號文第十壹條規定,下列采購項目應當進行需求調查:

涉及公共利益和社會高度關註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包括需要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主管預算單位或采購人認為有必要進行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采購人在編制采購需求前壹年內已對相關采購對象進行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重復進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采購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經包含本辦法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重復調查;對於不涉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的部分,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需求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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