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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如何規定光照權的?

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從外界獲得適度的光線,大於日照範圍。現階段壹般以《民法通則》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的相鄰權為準。

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起,《物權法》明確規定了采光權:《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擴展數據:

專家說: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相鄰當事人之間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步伐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部分開發商違規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高、密度大;有些人甚至為了方便而亂建建築,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使“日照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物權法》明確保護居民的通風、采光、日照,也就是說,相鄰當事人應當以不妨礙為建設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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