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目部經法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的,由法人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無論從代理理論還是從法人理論來看,沒有獨立責任能力的項目部簽訂的合同,經法人授權,對法人具有完全責任效力。
2.項目部未經法人授權,以法人名義或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構成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行為,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外部效力是否發生,取決於法人事後是否追認。事後經法人追認,即生效,否則按無效合同處理,法人承擔締約過錯責任。
3.項目部為分公司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由法人承擔全部責任。
四、如果項目部與其法人頻繁簽訂客戶合同,或符合表外代理的構成要件,則公司法人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