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壹百三十八條對方沒有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三十九條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時生效。
第壹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思。
沈默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