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壹)符合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過消防設計審核或者符合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擅自改變建築消防設計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消防產品和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設備進行質量檢驗,使用合格產品,確保消防施工質量;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