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騙取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以發送短信息、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方式發布虛假信息的。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欺詐;(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的;(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四)侵害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產的詐騙行為;(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上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屬於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