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農藥標簽標明的使用範圍、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註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的;
(二)使用禁用農藥的;
(三)使用劇毒、劇毒農藥防治衛生害蟲,生產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藥材,或者防治水生植物病蟲害的;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使用農藥的;
(五)使用農藥毒殺魚、蝦、禽、獸;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河流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沒收禁用的農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