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禮錢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以婚姻要求財產,是指婚姻關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但壹方或壹方父母以另壹方交付壹定數額的財產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行為是對婚姻自由權的濫用。婚姻以感情為基礎,以婚姻索取財產,把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的基礎上,違背了法律規定和道德要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1043條
家庭要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二、彩禮的返還:
1,男女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請求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