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單位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2008年5月,銀監會和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法人,以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律自擔風險的原則,在法律法規限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他們的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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