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不能判處緩刑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三、行政違法,不應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壹周歲的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