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死或者無能。
如果在任何壹個合夥人死亡或宣布無管轄權的法院,成功合夥的合夥人為了合夥企業繼承人的利益以及該合夥人應享有的權利、職責、權限、無行為能力和義務,同壹繼承人,如果利害關系方分擔本協議中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權利繼承,合夥企業以同樣的方式和同樣的程度死亡;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在本合夥關系中的權利,所有這些進壹步的權利和義務都在本協議中規定為合夥人,如果同樣“或他或她的繼承人的利益”,那麽每壹次提及合夥人;但是,沒有義務繼承提供該服務的任何合夥企業的利益,此外,這種繼承的利益應被視為持有被動而非主動的所有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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