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規劃設計中的具體停車位,包括地上和地下車庫的專屬停車位。這部分是產權人的專屬部分,按照法律規定,產權人可以隨意處置。產權人是開發商,可以按照物價局的規定收費。
第二種是公共* * *區域的臨時停車位。這種是全體業主所有,收費與否,收多少由全體業主決定。
物業企業的這部分“停車費”,其實是企業業主委員會委托的公共收入。除了服務費用(如設置閘口、劃標線、維護停車秩序等。)和合理利潤(國家規定不超過總收入的5%),就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