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權法》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等事項,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的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與相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井和非經營性停車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壹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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