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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壹篇800字左右的關於法律狀況的短文。

王道無非人情,法不出於命。因為人是社會生活的主體,法律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總之,法律是人制定的,而不是法律制定的;法律是給人看的,不是給法律看的。這壹點必須先搞清楚,這樣才能不為私利而假法。任何不厚道無情的法律,都失去了法律認為是法律的道理。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某些親屬有互相贍養的權利和義務。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在法律認可下有其效力。在刑法中,幼稚的人和瘋狂的人犯罪不受懲罰;年老體弱的,犯罪應當減輕處罰;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過當,但必須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的情節可以原諒,認罪的不壹定要重罰,作為他們的罪行處罰。這些不是基於人情的法律,還是什麽?可能有人會說我落伍了,在法治時代談人情。不知道雖然法治是培養出來的,但法律關系畢竟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既不能把人降低到壹切,也不能把人提升到超人,更不能違背人的感受,刷人的本性,拋開理智與理性,專註於脫離生活的法理。現代民主國家的法律,明明是情、理、法並重,但壹些運用法律的人卻不註重法律的整體精神,善於運用法律。他們只知道如何抓住壹個條款,並努力應用它。雖然對法理有意義,但對天理人情不壹定合適。我這壹代是人類的壹員,法律是人定的,也是為人定的。只要是上天培養的人情,合情合理,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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