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因疫情原因,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法院也可以依法決定延期審理,但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受疫情影響的案件,承辦法官可以視情況辦理中止和延長審理期限的手續。疫情防控期間舉行的公告案例,如符合條件,可如期舉行線上或線下發布;不符合條件的,可酌情延期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妥善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壹)
七、依法順延訴訟期間。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延誤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訴訟期限,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疫情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綜合考慮是否準予,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和密切接觸者,在法定隔離期間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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