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者的用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隱瞞。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藥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采取警示、約談、限期整改、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等措施,並及時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並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