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殘疾人犯罪最高刑(1)適用於兩類人:壹類是聾啞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的人,主要是先天性聾啞人和青年聾啞人;二、盲人,即雙眼失明者,主要指在嬰兒期和兒童期失明者。(二)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三)正確適用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多數情況下應當從輕處罰;只有對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聾啞盲人(多為成年聾啞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從寬處罰;對不僅負有完全責任,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要堅決懲處,決不手軟。對於應當從輕處罰的聾啞人、盲人案件,主要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弱化程度,決定從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第二,殘疾人犯罪需要承擔責任嗎?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精神病人、聾啞人、盲人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采取強制醫療措施;必要時,采取強制醫療措施。”而“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殘疾人壹般是指身體有某種缺陷的人。雖然身體殘疾會造成行動不便,但殘疾人的精神狀態還是正常的。所以,殘疾人犯罪,必然會受到懲罰。除非殘疾人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情況下,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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