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
惡意透支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影響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兩次催收,發卡銀行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