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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信用證的有效期壹般在開航後15天內。在信用證開出之前,需要計算信用證的有效期,壹般取決於這兩個因素,壹個是最晚裝運日期,壹個是交貨日期。最遲裝運日期是賣方將所有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最遲日期。交付期是運輸單據交付日期後的特定時期,此時單據必須提交給信用證指定的銀行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有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有關各方之間沒有協議,應適用《國際商人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或其他相關國際慣例。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爭議、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委托開立信用證的爭議、擔保人申請或委托開立信用證的爭議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發生的爭議。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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