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有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有關各方之間沒有協議,應適用《國際商人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或其他相關國際慣例。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爭議、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委托開立信用證的爭議、擔保人申請或委托開立信用證的爭議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發生的爭議。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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