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預防分為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
特殊預防針對的是犯罪人本身,即通過懲戒教育起到不犯罪的作用;
壹般預防是針對普通人的,即對普通人犯罪起到威懾、警示、震懾作用。
第二,每個人都會有不良欲望,但我們不敢,因為刑罰威懾力的存在。
壹般來說,懲罰的嚴厲程度和威懾成正比,壹般的預防就是通過威懾來反應。由此可以得出壹個總的結論:處罰越重,壹般預防效果越好。有犯罪傾向的人,在打算犯罪的時候,自然會產生壹些聯想,然後基於追求快感、避免痛苦的本能和成本收益的權衡,做出明智的選擇,最終避免犯罪。
第三,從威懾的角度來看,無論多嚴重,對每壹個犯罪都處以剝奪生命是可取的。
但這顯然是非常幼稚的,因為由此產生的負面社會效應將是不可預測的。既然壹般的預防是針對絕大多數人的,那麽就必須建立在大多數人能夠理解和容納的法律觀念上。因此,對犯罪行為的正義報應是第壹位的,壹般預防離不開報應論的約束。沒有報應的壹般預防,懲罰壹定是過重而不是過輕。如果刑罰過重,不符合刑罰的人道主義,既增強了罪犯對刑罰的承受力,又造成對刑罰的反應遲鈍,得不到群眾的支持。?
四、調查數據表明,對於罪犯來說,懲罰越重,將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
?不再列出參數。我們可以簡單想象壹下,壹個蹲了很久監獄的人,出來後如何融入社會。是不是在牢房裏呆的時間越長,就越難重新融入社會?結論顯然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