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罪刑法定原則是指法律要求有明確的規定,才能處罰行為人。沒有明確的規定,犯罪者就不能受到懲罰或被定罪。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其所犯罪行應當與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和刑罰相壹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顧名思義,就是在法律面前,所有的行為者,無論其地位如何,只要觸碰了法律的紅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懲罰。刑法三大基本原則維護刑法的法律效果,缺壹不可,三大基本原則相輔相成。
第二,刑法具有時空效應。刑法的空間效力具有壹定的管轄原則。屬地原則是以境內的犯罪活動為基礎的,如果行為人超出了該國的國界,則不適用該國的刑法。人格原則,如果行為人是國民,在本國或國外的犯罪活動都受本國刑法管轄,而如果行為人不是國民,在本國的犯罪活動不受本國刑法管轄。刑法也有時效。刑法有生效時間和無效時間。生效時間,通常從出版之日起,或出版後的某個時間。壹般到期時間由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公布,或者是自然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三條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應當與刑罰的輕重相適應,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