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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四項基本原則

刑法的四項基本原則如下:

1、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有明文規定是犯罪的,依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這個規定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決定了刑法沒有溯及力,發出習慣法。有必要根據現行法律實施處罰;

2、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壹規定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其含義是指罪行的嚴重程度與懲罰相稱;

3.適用刑法平等原則。我國刑法第4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壹規定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

4.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嚴重程度相當,這是我國刑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的。罪與罰相適應。它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感的法律思想,是由罪與罰的基本關系決定的。從字面上看,罪刑法定原則是正當程序,即在刑事案件中對遵守某些程序或禁止適用其他程序的實質性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

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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