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法院在對孕婦量刑時,應當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但對孕婦不適用死刑,壹般適用緩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 *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六十壹條量刑壹般原則在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量刑。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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