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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法律的主觀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若幹罪名認定的補充規定(六)》,對刑法適用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包括組織考試作弊罪。刑法修正案(九)1第二十五條增加了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1組織考試作弊罪2是指組織作弊,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試題、答案,以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方式擾亂考試秩序,規定為犯罪。

法律客觀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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