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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疊的因果關系

法律分析: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因果關系決定犯罪是否成立,是否既遂。首先,在故意犯罪完成後,需要考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故意行為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則不能判定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例如,被黑的B and B在去醫院治療的路上死於車禍。此時,甲的砍人行為不能歸咎於乙死亡的直接原因,因為乙的死亡是因為車禍本身,砍人與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在過失犯罪中,需要考察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過失犯罪只有在有實際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所以,必須是危害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才可以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社會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沒有預見到這種後果,或者認為由於過失可以避免這種後果,都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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