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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起訴會有什麽後果?

法律主觀性:

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刑事檢察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要求法院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的有權決定是否上訴。受害者和政府都沒有這些權力。因為檢察院的起訴代表的是國家,所以出庭的檢察官叫檢察官,嫌疑人叫被告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也可以從法院的設置上看出來。法官居中,以體現審判的中立性。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住在法官席的兩邊,彼此對立。公訴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是指控犯罪,指控被告人有罪、有罪。辯護人當庭發表對被告人的意見,為其辯護無罪或從輕。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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