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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回起訴法

法律分析:可以撤回起訴的情形是:(1)沒有犯罪事實;(二)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三)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6)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七)其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經檢察長批準,可以撤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二)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三)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6)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七)其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調查或者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退回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建議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重新調查或者偵查,並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對已經撤回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沒有指控的犯罪事實。這個犯罪事實所犯的罪可以是與原指控相同的罪,也可以是其他罪。新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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