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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證人的證詞

法律分析: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證據來源,幾乎在每個案件中都要用到。證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客觀、全面地陳述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對於揭露犯罪、認定行為人、正確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也規定了證人應當具有什麽樣的身份和資格。在司法實踐中,證人證言對法官的最終判決有影響,每個證人都應該以客觀的態度作證。在證人出庭作證的範圍方面,我國采取證人出庭作證與例外原則相結合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第六十壹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壹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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