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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關於訊問的時間、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他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住處進行訊問,並出示相應的證件。傳喚和強制傳喚的時間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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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訊問的時間、地點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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